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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怎样保护证人

1998-11-0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8年9月23日,刘桂安报复杀害证人一案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法院开庭,法院事先给该案直接证人发了“出庭通知书”。他们都收到了,可开庭那天,四个证人一个也没到庭。

莒县东莞镇大池庄村民刘桂安,于1995年6月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,村民胡秀娟作了证人,刘因此对胡怀恨在心。去年1月,刘被减刑释放后,扬言要报复胡秀娟。胡和丈夫找过村治保主任、村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、东莞镇派出所寻求保护,但村干部和派出所没有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。今年7月9日下午,刘桂安路经胡家门口时,顿起报复杀人恶念,用镢头朝胡秀娟及其8岁的儿子刘绍星头部猛砸,二人当场死亡。

刘桂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,并赔偿死者家属共2.9万多元。但是,刘已经预谋许久,他安排一家老小外逃,把东西变卖、转移,使法院让其赔偿共2.9万余元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。而关于证人利益的保护,我国目前的法律基本上是个空白,现有的法律条文太原则、缺乏可操作性。

法律未能给证人以切实的保护,证人遭报复被杀,令此案举证困难重重。公安局刑警队案发当日得知目击证人有五六个。但当天一个证人也没找到,所有的人都说没看见。后多次寻找证人取证,均被拒之门外。有位村民竟说:“俺就是看见了,也不告诉你们。因为他(指刘桂安)要是死不了,俺就得死。”村民们都知道刘3年前知道是胡秀娟作证,才生了报复之心。所以,村民们这次都不敢作证了。

证人保护,此案带出的是一个沉重的司法话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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